高付华律师
高付华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59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甘肃-兰州主任律师
13519316757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0:00-23:59)

咨询我
高付华律师(电话13519316757,微信同号), 男,汉族,中共党员,40岁,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本科,西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甘肃省首批刑事专业认证律师。现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事业务部主任,西北师范大学法学研究生实务导师,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该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对各类诉讼案件均有深入研究。近五年来,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两百余件,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其中不乏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震惊全国的“2.12”特大套路贷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宁夏中卫市马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其中部分案件还取得了无罪、不起诉、无罪撤销的良好辩护效果,比如:1、甘肃省陇南市杨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800多克被宣告无罪案。该案系2014年2月由时任陇南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谢某某亲自督办的省级涉毒大案,亦是当地检察院作为2014年度工作报告上宣传的头号批捕大案。经辩护,最终由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陇刑二初字第2号判决书宣告杨某某无罪,并经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2019]甘12委赔2号决定书赔偿杨某某20万元。2、甘肃省定西市宋某某合同诈骗被宣告无罪案。该案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认定诈骗数额为400余万元,检察机关起诉书上认定诈骗数额为48万元。经第一次审判被临洮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1124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经上诉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甘11刑终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经再次审判被临洮县人民法院以[2017]甘1124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宣告宋某某无罪,宋某某亦因此获取国家赔偿款16万元。3、甘肃省通渭县马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被决定不起诉案。该案先由通渭县公安局以恶势力案件侦办,后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成功摘掉恶势力的帽子。又经指定管辖,由陇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本律师提交多份辩护意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以陇检诉刑不诉[2020]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马某某不起诉,通渭县公安局随即将其无罪释放。4、甘肃省临潭县王某某开设赌场被决定不起诉案。该案先由临潭县公安局以恶势力案件侦办,后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成功摘掉恶势力帽子。由临潭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本律师提交多份辩护意见,临潭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以潭检诉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王某某不起诉。5、甘肃省临夏县卢某某违法发放贷款被决定不起诉案。该案系甘肃金融系统违法发放贷款数额过亿元的重大案件,经本律师辩护,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最终以部分事实不清与证据不足遂以临县检刑不诉[2022]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卢某某不起诉。6、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杨某某交通肇事被决定不起诉案。该案发生三死一重伤一轻伤的严重后果,经本律师辩护,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以肇事行为与死亡后果因果关系不明遂以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杨某某不起诉。7、甘肃省兰州市宋某某利用酒托女进行诈骗被无罪撤销案。该案曾被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本律师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宋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全部辩护意见,作出不批捕决定,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后以城公(刑)撤案字[2015]第72号文书撤销此案,将宋某某无罪释放。8、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李某某寻衅滋事被无罪撤销案。该案因涉及***,在当地备受关注。本律师向当地检察院提交了李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书,检察机关遂作出不批捕决定,海原县公安局后以海公(刑)撤案字[2015]第21号文书撤销此案,将李某某无罪释放。9、甘肃省庆阳市尚某合同诈骗被无罪撤销案。该案尚某被控合同诈骗1000余万元,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后以涉案数额400万元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最终以属于经济纠纷撤销此案。10、天津市静海县刘某敲诈勒索被无罪撤销案。该案刘某被控敲诈勒索20余万元,经本律师辩护,先由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刘某后被取保候审,取保期限届满,银川市公安局贺兰分局最终以属于民事纠纷撤销此案。11、上海市松江区李某某非法经营燃料油被无罪撤销案。该案李某某被控非法销售燃料油200余万元,经本律师辩护,先由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上海市松江区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此案。12、陕西省咸阳市张某某盗窃、妨害公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部分宣告无罪案。该案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盗窃数额100余万元,检察机关起诉书上认定盗窃数额为25万元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指控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经辩护,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以[2017]甘11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金额认定为6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妨害公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3、甘肃省榆中县潘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被部分宣告无罪案。该案起诉书上指控被告人潘某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罪,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年以上。经辩护,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01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潘某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部分寻衅滋事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与敲诈勒索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14、甘肃省武山县张某某高利转贷、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被部分宣告无罪案。该案公安机关以6个罪名(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律师提交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遂以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起诉。再经法庭公开审理并网上直播,最终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以[2019]甘052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将重罪敲诈勒索罪改为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比检察院最高量刑建议26年减少17年之多。15、甘肃省漳县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被部分宣告无罪案。该案公安机关以4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聚众斗殴罪)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遂以2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起诉。再经法庭公开审理并网上直播,本律师提交22页的辩护意见,最终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以[2019]甘112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部分寻衅滋事不成立,并将指控的非吸数额1117万减掉200多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比检察院量刑建议刑期减少八年之多。16、甘肃省兰州市韩某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被免予刑事处罚案。该案系发生在兰州市国税系统的一起渎职犯罪案件,经本律师辩护,最终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2013]七刑初字第438号判决书对韩某某免予刑事处罚。17、甘肃省兰州市武某某故意伤害(轻伤一级)被免予刑事处罚案。该案被告人武某某致被害人轻伤一级,经辩护,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最终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2018]甘0103刑初52号判决书对武某某免予刑事处罚。18、甘肃省兰州市薛某某涉嫌诈骗43万元被宣告缓刑案。本案历经三次庭审,经辩护,薛某某的诈骗数额由43万元降至21万元,最终由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初字第470号判决书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19、甘肃省陇南市张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被宣告缓刑案。本案一审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委托本律师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最终由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以[2021]甘0302刑初2号判决书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甘肃省定西市马某某故意伤害(致死)被宣告缓刑案。该案一审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向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最终由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定刑一终131号判决书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1、甘肃省武威市李某故意伤害(致两死、一重伤)被判处无期徒刑案。该案系发生在大学校园内的一起重大伤害案,曾引起社会多方关注,经本律师辩护,基于多种因素,最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兰法刑一初字第099号判决书判处李某无期徒刑。22、甘肃省陇南市镡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四人轻伤)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案。该案属聚众型犯罪,且伤亡后果严重,在当地曾造成恶劣影响。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一方面积极协调民事赔偿工作(赔偿16万元),另一方面精心辩护,最终由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陇刑一初字第14号判决书判处镡某某有期徒刑八年。23、甘肃省武威市黄某某强迫卖血被从轻处罚案。该案于2014年8月18日晚被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专题报道,国务院刘副总理亲自批示,要求从严查办,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由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武中刑终122号判决书改变罪名,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24、河北省廊坊市郑某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本案一审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委托本律师代为上诉,经上诉,被发回重审,最终由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1226刑初49号判决书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5、甘肃省陇南市严某某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本案一审严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委托本律师代为上诉,经辩护,最终由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甘12刑终101号判决书判处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26、甘肃省天水市南某组织卖淫,兰州市张某组织卖淫被改变罪名从轻处罚案。该两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以组织卖淫罪被追诉,经本律师辩护,审判阶段最终均改变罪名,被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以[2015]永刑初字第281号判决书判处南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两年;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以[2015]安刑初字第00337号判决书判处张某某犯介绍卖淫罪,有期徒刑三年。类似无罪撤销、不起诉、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还有很多,在此,不再逐一列举。真诚欢迎各位律师同仁切磋交流,也恳请有需要法律帮助的客户来所查阅相关案例,请把烦恼留下,把满意带走。本律师始终坚信没有不成功的辩护,只有不合理的辩护方案。本律师始终认为,刑事辩护是个良心话,只要竭尽全力,定有可圈可点之处。本律师业务范围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及控告、申诉等各阶段,并兼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培训与咨询等非诉讼业务。服务热线:13519316757(微信同号)  18219719515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83号北楼A座13楼(西关什字兰大二院斜对面)。      
展开更多
  • 刑事辩护
  • 公司犯罪
  • 经济犯罪
  • 死刑辩护
  • 职务犯罪
    • 高付华

    • 西北师范大学

    • 研究生/硕士及同等学历

    • 党员

    • 律师

    • 1620120********60

      已认证
    •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 主任律师

      已认证
    • 00:00-23:59

    • gaofuhua-2008@163.com

    • 兰州市城关区西关什字临夏路83号北楼A座13楼(兰大二院斜对过)

    •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竭尽全力 确保满意

高付华律师(电话13519316757,微信同号), 男,汉族,中共党员,40岁,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本科,西北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职务犯罪